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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职业技术学院第二届招生宣传短视频大赛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9  访问次数:
 

为生动展示校园风貌、学生青春风采,充分展现师生共同进步、锐意进取的良好风貌,激发师生的爱校、兴校热情,从多维视角展现九职院形象、讲好九职院故事,传递九职院声音,提升学校招生宣传成效和学校社会知名度、美誉度,特此举办第二届校园短视频大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赛主题

九职精彩 魅力芳华

二、参赛对象及指导老师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全体在校学生,参赛者可以个人或团体形式参赛,鼓励同专业团队或跨专业团队组建(小组成员最多6人),鼓励个人及团队有一位及以上的指导老师。

三、征集内容

视频作品要围绕学校学习、生活等内容制作:

主题一:《我为九职院代言》(例:学校创意广告;个人成长、个人才艺、宿舍文化、班级文化、社团文化、学生组织展示等)

主题二:《我在九职院的一天》(例:宿舍生活、食堂美食VLOG;上课日常、图书馆自习微纪录片等)

主题三:《九职院追梦人》(例:从不同视角记录九职院形形色色的鲜活人物,包括但不限于优秀学长学姐、教职工人物采访或励志人物小传等)

主题四:《我在九职院等你》(例:专业介绍与推荐、对家乡高中学弟学妹的寄语;校园风景短视频、微动画;九职院美食纪录片、故事片等)

其他校园正能量,能展现弘扬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的作品亦可。

四、作品要求

1.作品内容积极健康,富有青春内涵,内容符合《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见附件1)要求,适合作为招生宣传的宣传资料。

2.画面清晰稳定,无明显噪音,可配背景音乐,参赛视频时长需控制在30秒-2分钟,画面像素尺寸1920×1080,竖屏(9:16)或横屏(16:9),格式为MP4、AVI、MOV格式原始作品文件,适用于互联网传播。

3.视频画面、文字、声音、地点至少一处包含校名、校徽、“九江职业技术学院”等学校显著标识,出镜人员必须是我校师生。

4.作品内容必须为原创,严禁抄袭套用,严禁恶意刷票,一经发现取消参赛资格、追回奖励,一切法律责任由参赛者自行负责。

5.个人及团队作品提交数量不限,以最好作品为最终成绩。

6.作品报送后即视为许可主办方以宣传为目的进行使用。活动主办方有权对征集的视频作品进行后期技术处理编辑、使用或授权第三方无偿使用该作品,公开发表、播出推送、展览展示等。

五、参赛方式

1.参赛者于5月20日上午9点前将报名表(见附件2)、视频压缩打包发至2232631905@qq.com,压缩文件统一命名为“作品标题-班号-团队名称/作者姓名”,如“我的九职-电气1301-张三”,并请在邮件主题栏注明“招生短视频大赛”字样。

2.初审通过后的作品收到通知后由参赛者自行发布至抖音平台,并在文案中添加话题#九职精彩,魅力芳华#九江职业技术学院短视频大赛,在这两个话题中均可查看到参赛视频即为参赛成功。作品点赞量超过100即可视为入围作品,作品点赞转发量计算时间段为5月23日-5月29日中午12点,作品入围的参赛者在5月29日晚12点前点赞过100的截图及链接(注意时间需在5月19日中午12点前)发至2232631905@qq.com

3.大赛联系人:招生就业处 何瑛娜(15870869299) 团委 于永辉(13517923287)

六、奖项设置

根据参赛期限内所有参赛作品在抖音平台上的点赞量和转发量排行进行名次评选,最终成绩以竞赛阶段点赞转发数和评委打分综合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点赞数+转发数*2)*0.05+评委打分*60%,竞赛阶段得分不超过40分。主办方负责对视频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内容要求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作品,取消其参赛资格。

一等奖2名 拍立得与获奖证书

二等奖5名 小爱同学音箱与获奖证书

三等奖8名 手持云台稳定器与获奖证书

优秀奖若干 颁发获奖证书

优秀指导教师若干 颁发获奖证书

所有入围参赛者可按照校级活动获得相应素拓分。

七、时间安排

1.作品提交阶段(本通知发布时-2023年5月20日上午9点)

2.作品初审阶段(2023年5月21日-5月22日)

3.抖音投稿竞赛阶段(2023年5月23日-5月29日中午12点)

4.入围作品评审阶段(2023年5月30日-6月1日)

5.颁奖表彰阶段(2023年6月2日-6月3日)

八、注意事项

1.本通知可在招生就业处网站《招生公告》栏内下载。

2.参赛者请自留作品底稿,稿件一律不退还。

3.招生就业处和团委对本次活动征集到的全部参赛品保有更改与使用权。

4.凡参赛者均被视为自动同意本通知之各项约定。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招生就业处和团委所有。


附件1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docx

附件2 招生宣传校园短视频大赛参赛报名表.docx


招生就业处   团  委

2023年4月19日





附件1

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有关广告发布者应查验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建立健全广告管理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发布审查责任,制定本规定。

一、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履行法定的广告审查义务,在广告发布前查验相关广告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确保广告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

二、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明确广告审查责任。广告审查员负责广告审查的具体工作,广告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广告复审,分管领导负责广告审核。

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配备广告审查员。广告审查员应当参加广告法律法规及广告业务培训,经培训合格后,履行以下职责:

(1)审查本单位发布的广告,提出书面意见;

(2)管理本单位的广告审查档案;

(3)提出改进本单位广告审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协助处理本单位广告管理的其他有关事宜。

四、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审查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查:

(1)查验各类广告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对证明文件不全的,要求补充证明文件;

(2)审核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3)检查广告表现形式和使用的语言文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审查广告整体效果,确认其不致引起消费者的误解;

(5)提出对该广告同意、不同意或者要求修改的书面意见。

广告审查员应当主动登录相关政府网站,查询了解相关部门公布的广告批准文件、违法广告公告、广告监测监管等信息。

五、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对广告审查员审查通过的广告进行复查、审核。经复查、审核符合广告法律法规规定的广告,方可发布。

六、大众传播媒介应当依法建立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广告审查的书面意见应当与广告档案一同保存备查。

七、大众传播媒介对群众举报、投诉的广告,应当责成广告审查员重新审查核实,要求广告主就被举报、投诉的事项做出说明,补充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对广告主不能提供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不足以证实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大众传播媒介应当立即停止发布该广告。

八、大众传播媒介每年度应当对广告审查员、广告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广告审查工作绩效考核。

对年度内未认真履行广告审查职责,致使违法广告多次发布的,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对广告审查员及相关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

九、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广告发布审查工作的行政指导,在日常广告监测监管、处理广告举报投诉、查办广告违法案件等工作中,了解掌握大众传播媒介及广告审查员落实广告发布审查制度、履行审查职责的情况,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提出有关建议。

十、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审查员、广告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广告法律法规培训工作,定期组织新任广告审查员培训和广告审查员广告法律法规知识更新培训。

十一、大众传播媒介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督促大众传播媒介认真执行广告发布的有关规定,切实落实广告发布审查责任,依法审查广告。

十二、大众传播媒介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不执行广告发布审查规定,导致严重虚假违法广告屡禁不止、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及后果的大众传播媒介,予以警示告诫、通报批评等处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三、本规定所称大众传播媒介是指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

大众传播媒介以外的其他广告发布者,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2